《南宁市建设工程“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鼓励、限制和禁止行为
(现场行为十五条)
一、建设、总包单位应规范分包基坑支护、幕墙、消防等分部工程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严禁企业与个人或无资质单位签订施工协议;严禁以个人名义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由个人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协议;严禁将工程款转入个人或者无资质单位的帐户。
二、企业必须与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工资和社保关系,使用建筑业实名制系统和银行卡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严禁将工人工资转入包工头个人帐户。
三、鼓励推广冷冻法开挖、液压升降平台等安全可靠的机械化、智能化工艺工法,减少危险作业面作业人数。严禁违规使用木顶撑、竹(木)脚手架、自制起重扒杆、现场简易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卷扬机钢筋调直、饰面砖水泥砂浆粘贴、有碱速凝剂等落后工艺工法;限制使用不适宜南宁工况条件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工艺工法和设备,如锚杆土钉墙、人工挖孔桩、钢筋电渣压力焊、钢筋闪光对焊、沥青类防水卷材热熔(明火施工)、门式钢管支撑架(不得用于搭设满堂承重支撑架体系)、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等。
四、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桥梁隧道、深基坑、高切坡、高层建筑等的沉降、位移、内力、水位监测。严禁缺项漏项,严禁减少监测的内容和频次。
五、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压滤机或者沉淀池(罐),确保净化后的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严禁将黄泥水直接排放城市管网和内河。
六、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探明地下管网,做好相邻建(构)筑物和管线的保护。严禁野蛮施工破坏市政管网及相邻建(构)筑物。
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围挡、公益广告、冲洗喷淋和覆盖裸土等措施必须符合南宁市文明施工标准图集的规定。严禁白图施工、不按图施工,严禁违反强制性标准。
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严禁不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鼓励跨单位、跨系统、分专业组织专家论证,推广专家宝等专业服务。限制个别专家不分专业参与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
九、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抽检发现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如钢筋数量规格或者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基坑监测、桩基检测结果不合格等)且未完成整改的,严禁继续施工进入下一道工序。
十、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应规范设置消防通道;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并满足规范要求;电单车充电应规范管理,不得私拉电线;活动板房使用的阻燃板材必须达到A级燃烧性能;挤塑板等易燃材料应设置明显防火标识,做好储存使用管理。
十一、施工电梯、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必须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限位装置、防坠器)、附墙件、自由端高度超出安全技术标准、使用年限或使用说明要求。严禁多塔作业未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未经验收合格严禁使用。屋面结构安装锚固可靠,非标准形式架设的吊篮,安装拆卸方案须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吊篮,不得在空中攀爬进出吊篮,严禁在悬空状态下从吊篮攀爬进入另一吊篮;吊篮内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将安全带的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单个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十三、外脚手架搭设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大力推广安全平台加安全带、长短双安全带、安全绳加安全带、脚手板加水平兜网等各种形式的双保险措施。严禁外脚手架与混凝土泵管和模板支撑体系连接。严格按照规范设置拉结点,严禁擅自拆除拉结点而未重新补设可靠有效的临时拉结。
十四、企业总部和分公司必须组织季检和月检,及时通过市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完成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自查自报自改。项目部人员必须切实到岗履职,资料签名要及时、真实。不得未经审批擅自变更人员,不能代签资料。
十五、全装修交付的商品住宅工程,必须在实体内设置交付样板间。严禁提前拆除样板间,或者不按样板间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和处置标准
(停工十五条)
一、无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二、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质量安全、消防、文明施工等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三、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
五、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六、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七、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九、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吊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十、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十一、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除铝模工艺外)。
十二、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十三、施工现场主要洞口临边无防护或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十四、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十五、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标准
(不予验收十五条)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参加验收的单位或者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规定完善相关变更或委托手续。
三、缺电梯、沉降、防雷、室内环境、消防材料等检测报告或报告结果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四、存在开裂、渗水或其它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五、窗台高度和护栏高度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六、推拉门窗的门窗扇未安装防脱落装置或不起作用。
七、卫生间及阳台与其他相邻的房间地面之间的高差不符合设计要求;卫生间未设置等电位装置。
八、供水管未敷设到设计用水点;供电管及电线未敷设到设计用电点;强弱电管线及光纤到户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
九、外脚手架、塔吊、施工升降机未拆卸的,外立面装饰面层、门窗、幕墙等未施工完成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十、地下室、裙楼、标准层、顶层层高和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
十一、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楼面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隔音措施。
十二、住宅工程未按规定分户验收或者分户验收资料信息与实际不符。
十三、设计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十四、存在其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形。
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未按要求期限闭合。